中国铸造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开展国际贸易、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产品公平竞争,同时加强铸造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铸造协会(以下简称:中铸协)标准为自愿性、事实标准,是对在铸造行业内亟需规范的产品、技术、管理等工作要求所制定的团体标准。中铸协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三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中铸协团体标准,推荐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团体标准示范应用项目以及其他各部门、各地方的奖项评选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范围为:铸造基础通用标准、铸造产品标准、铸造行业管理标准和铸造行业工作标准。
第五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
3、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
4、符合国际标准通用要求的同时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5、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适时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了中铸协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立项批复、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出版、复审、修改和归档等标准制订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编号
中铸协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管理之要求,其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标准编号规则具体见《中国铸造协会标准编号规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铸协职责
负责中铸协团体标准日常工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团体标准的发布,和发布实施后的监督。
第十条 中铸协标准委秘书处职责
负责中铸协团体标准日常制修订工作等标准化活动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协会标准工作制度,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度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以及申诉处置等具体事项,提出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议,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等;
2、编制、跟进、实施铸造行业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3、组织起草和制修订有关铸造行业管理的中铸协团体标准;
4、统一对中铸协团体标准下达计划号并进行编号;
5、组织标准项目的立项评议、标准审查和复审工作,对制修订进度进行跟进;负责中铸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和公告发布等制修订过程的发文工作;
6、负责协助各分支机构标准制修订工作,协调有关标准项目的分工,针对没有分支机构或相关分支机构不具备标准化能力的标准项目,标准委秘书处完成相关标准项目的制修订管理工作;
7、负责中铸协团体标准的备案、自我声明和归档工作;
8、负责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有关信息的定期更新和维护;
9、负责中铸协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应用。
第十一条 标准委委员职责
1、对提出的标准立项项目进行评议;
2、参加标准审查会,对拟进行标准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投票。;
第十二条 标准委技术工作组成员职责
1、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立项项目进行评议;
2、参加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审查会,对拟进行标准审查的项目,进行审查;
3、各技术工作组组长应适时、不定期组织标准化活动。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分行业标准化活动的开展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提出分行业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
2、负责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日常工作;
3、推动已实施的分行业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应用。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人员的条件
从事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在本专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3、自愿参加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按工作程序进行,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主要工作程序框图见附图 6。
第十六条 立项
(一)立项申请
中铸协团体标准由标准需求者(中铸协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并提交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和标准水平一览表(附件二)。项目建议书中须说明:
1、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2、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3、相关的检测、试验或验证报告。
(二)立项评议
由标准委秘书处针对该标准立项资料委托标准委委员和相关技术工作组进行论证,并填写标准立项评议表(附件三),提交立项评议意见。赞成票达到投票人数四分之三的予以立项。
(三)立项批复
标准委秘书处针对通过审核的标准项目给予计划号,起草立项批复文,将立项批复文上报中铸协。经中铸协领导审查、批准后,由中铸协下达立项批复文,并在中铸协官网(http//:www.foundry.com.cn)、中铸协微信公众号、《铸造纵横》、《铸造技术》等杂志上刊载标准立项通告。对不予立项的提案,应向提案方反馈。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
标准一经立项,相关分支机构应确定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人员),组织起草准备工作,包括工作组分工、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组成。起草单位应由三家以上单位组成,且至少有一家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 标准编写
标准编写应符合GB/T 1.1 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附件四)。标准编制说明应是一份研究报告,技术性要强,立论要严谨,记载要全面;它是制修订该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日后解释标准或查询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
制修订标准草稿起草或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相应分支机构、标准委秘书处审查后,由标准委秘书处提交中铸协,并通过中铸协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相应分支机构应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研究者、检验者等定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和/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包括中铸协团体标准草稿或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进度安排,在截止日期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个自然日。
起草工作组(人)应在征求意见和送审工作阶段分别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式审查、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及有关附件;并分别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条 标准送审
相关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组(人)提出中铸协团体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附件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及有关附件,提交标准委秘书处。
标准委秘书处对送审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专家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确定提交审查的,下达审查通知,由相应分支机构按照《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审查规范》组织专家审查,标准委秘书处人员原则上应参加审查会。
第二十一条 标准撤消/终止
1、下述三种情况将撤消该制修订标准项目并取消其编号:
1)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
2)经论证的标准在制修订中如出现技术困难,不能继续制修订;
3)标准立项批复后4个月内没有开展制订工作的。
2、被取消的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3、分支机构或起草工作组(人)应提交撤销/终止原因说明,以存档备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标准报批
分支机构或起草工作组(人)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中铸协标准报批稿,填写报批书(附件六)和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登记表(附件七),以及相应报批材料上报中国铸造协会审批。
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相关分支机构应对照标准审批单对报批材料进行核对,报批材料要求如下:
1、中铸协制修订标准报批书(签字后一式二份)(附件六)
2、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登记表(附件七)
3、三个制订工作阶段材料文件:
1)征求意见材料文件,包括:
(1)标准征求意见稿
(2)标准编制说明(附件四)
2)送审材料文件,包括:
(1)标准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3)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
3)报批材料文件,包括:
(1)标准报批稿
(2)标准编制说明报批稿(包括国内外情况说明、试验报告、验证报告及专利采用专利人申明和处理情况说明等资料)
(3)国际标准原文与译文(如果采用了国际标准的)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
(5)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八)
(6)审查会会议纪要(附件九)
4、上述全部文件的纸质文件两套,电子版本一套。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批、发布和出版发行
中铸协团体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统一审批、发布和出版发行。
(一)标准审批
1、中铸协标准委秘书处对中铸协团体标准报批资料进行复核、审查。不符合标准起草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退回相关的分支机构或起草工作组(人)进行修改。
2、通过审查者,由中铸协标准委秘书处报送中国铸造协会审批。
(二)标准发布
通过审批的中铸协团体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发布公告(附件十一)并实施,分别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公告。
(三)标准出版发行
1、中铸协团体标准由中铸协标准委秘书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版发刊,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
2、标准版面样式
封面和封底的样式见附件十二,根据标准发行、修改和需求变更印制日期和版次。
内容版式按照GB/T 1.1国家标准的排版规则;原则上每隔 1 页印CFA红色底纹。
3、标准版权及解释权
中铸协团体标准由中国铸造协会负责解释,版权归中国铸造协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 标准修改单的使用
团体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格式见附件 ),经标准委委员审核,标准委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委秘书处报中铸协批准,备文并附“团体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 ),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
“团体标准修改申报单”应对修改内容和修改理由阐述清楚。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三项。
第二十五条 标准复审
按照《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审查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中铸协团体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来源:
1、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贴费用;
2、标准发起单位或标准起草单位自筹;
3、企业或个人赞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
标准经费用于支付下列标准化活动:
1、标准编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编制费、会议费、审查费等;
2、标准出版费及管理费;
3、标准宣传推广费等。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1、标准起草工作组成立时应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标准编制过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应分支机构自筹;且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2、相关分支机构应向标准委秘书处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标准的的出版发行;
3、标准经费应当纳入中铸协财务统一管理,相应分支机构负责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并配合财务接受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对标准经费存在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的印刷发行费用,由具体印制操作部门承担或收取。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按照《中国铸造协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专利部分中铸协标准,按照《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处置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铸协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铸协所有。未经事先书面许可,本标准的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翻译、汇编或将本标准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第六章 标准自我声明、监督、宣贯和应用
第三十三 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内容包括: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铸协标准委秘书处负责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铸协官网(http//:www.foundry.com.cn)、《铸造纵横》等杂志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中铸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束后,由标准委负责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铸协官网(http//:www.foundry.com.cn)、《铸造纵横》等杂志上刊载标准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中铸协标准委和所属分支机构共同负责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应用。
第七章 标准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结束后,由标准委负责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具体按照《中国铸造协会标准归档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铸造协会负责解释。